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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福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5稿件来源:开福区政府办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洪山管理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开福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2016914


开福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是针对计生特殊家庭实施的帮扶、救助制度。

第三条  建立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第二章  扶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扶助的计生特殊家庭应是开福区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夫妻均为19331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评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第三章  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第五条  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三)区卫计局审批并公示;

(四)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

第四章  经济扶助

第六条  20161月起,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扶助金由上级财政和区财政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比例承担。由区财政局委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代发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七条  特别扶助金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其他奖励扶助政策。计生特殊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其他生活困难补助,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及按规定免计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计局)

第八条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子女死亡当年发放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第九条  对计生特殊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第五章  医疗扶助

第十条  市、区两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计生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三优两免一陪”服务(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门急诊免挂号费,市级定点医院提供就诊陪同服务、住院免陪护费。对疑难、急重症需转上级医院诊疗的对象提供转诊服务的对象优先提供转诊服务。(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按分级诊疗原则,在基层医疗机构落实首诊服务,需住院治疗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可选择到定点医院凭身份证和《长沙市计生特殊家庭爱心服务证》办理住院手续,优先安排住院治疗。由区政府安排计生特殊家庭无陪护病房分级护理服务费专项资金,按照全市统一支付标准予以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第十一条  区卫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健康管理重点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优先开展全科医疗团队签约服务。(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各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将已纳入特困供养(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其他城乡特困对象范围的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医疗救助,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办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第十三条  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失独家庭对象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区财政局给予每人每年300元医疗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第十四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爱心助孕”援助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免费享受一次免费助孕服务。(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各街道办事处)

第六章  养老保障

第十五条  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计生特殊家庭对象,由区政府代其缴纳全部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失独家庭对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参保,由区政府进行养老保险费补贴。扶助对象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年龄的,政府不再代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第十六条  计生特殊家庭对象符合城市“三无”、农村“五保”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自愿集中供养的,优先安排到城市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不愿集中供养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分散供养经费。不符合城市“三无”、农村“五保”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到城市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进行社会寄养,对于在开福区城市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进行社会寄养的对象给予优先优惠。(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第十七条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发放老年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将低收入失独家庭纳入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60岁以上提供每月不低400元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70岁以上提供每月不低500元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应急呼叫、生命监护、亲情问候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第十九条  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死亡的,符合惠民殡葬条件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第七章  帮扶关怀

第二十条  建立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依托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特殊家庭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和汇总分析,为帮扶关怀提供数据支撑。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纳入成年监护制度,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社区(村)在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中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计局)

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为计生特殊家庭建立信息档案,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实行精准帮扶。(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镇计生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对住房困难的农村计生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住保局、区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扶贫搬迁、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贫、就业促进等扶贫政策或项目时,对计生特殊家庭优先;在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贴息贷款等政策或项目时,对计生特殊家庭优惠;在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时,向计生特殊家庭倾斜。(责任单位:区农水局、区人社局)

第二十三条  计生特殊家庭的残疾独生子女优先享受高中阶段助学金,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教育局)

第八章  社会关怀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的积极作用,以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重点,开展社会关怀活动。(责任单位:区计生协、区民政局、团区委)

各街道办事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对计生特殊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长期结对帮扶机制,实施一对多结对,每名计生特殊家庭与一名计生协会会员、一名志愿者、一名机关干部结对,负责精神慰藉、走访慰问、排忧解难、紧急救助等工作,每年由社区(村)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结对人员,及时告知计生特殊家庭。(责任单位:区计生协、团区委、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为“失独老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纳入区财政补贴范围。由省计生协会为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每年购买一份综合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补充医疗等险种)。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计生特殊家庭办理其他种类的保险业务,增强计划生育家庭抗风险能力,提高家庭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区计生协、区民政局)

第二十七条  社区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进行临终关怀。在敬老院去世的由敬老院办理丧葬;在民间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去世的,按照相关殡葬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办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第九章  扶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设立计生特殊家庭扶助资金,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必要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区、街道两级可分别设立计生特殊家庭扶助专项公益关怀资金,对计生特殊家庭当年遭遇意外事件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提供救助,在重大节日里开展慰问活动。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各街道办事处)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对计生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按照“精准扶助、精细关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第三十一条  明确部门职责。区卫计局要将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做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政策对接,牵头组织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确保特别扶助金及时到位;区民政局要在城乡低保、收养子女和养老保障等方面加大扶助力度;区住房保障局和区城乡建设局要在落实公租房、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实施生活关怀、精神关怀,筹措、募集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策规定的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人口基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生特殊家庭。

第三十三条  加强舆论引导。各单位、各部门要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计生特殊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生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四条  区、街道、社区(村)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015日起施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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